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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致县城建筑施工单位的一封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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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单位、负责人,你们好: 首先感谢你们对**县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做出的贡献,感谢你们对市容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为营造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群众对市容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建筑工地管理、建筑垃圾及散装货物运输管理是市容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为加强这方面的工作,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将加大对违反管理规定行为的宣传教育和行政处罚力度,在此,我们提醒您在工作中注意做到以下几点: 一、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施工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建筑垃圾的运输实行申报制度,一律由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进行运输,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由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运输过程中不得随意抛洒、倾倒、堆放。 二、建筑工地及混凝土搅拌站在运输沙石料等散装建筑材料时,应使用密闭运输车辆。建筑垃圾、散装货物在运输工程中须遵守交通管理部门的有关运输规定。 三、建筑工地出入口道路应当硬化,配备相应的冲洗设施,并做好出入口的清扫保洁。工地周围应设置不低于2米的砖砌围墙,并作美化装饰;确实没有条件设置砖砌围墙的,经建设主管部门同意,可设置硬制临时围墙,并保持围墙外形的整洁美观。 四、建筑工地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堆放物料。确需临时占道的,应当征得建设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占道审批手续。工程竣工后,应采用湿法作业及时拆除各种临时设施,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 **是我们共同的家园。我们衷心希望大家都以主人翁的姿态参与城市管理,多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建议意见。如果您在工作中需要我们帮助的时候,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我们相信,通过大家的共同努力,大田的明天一定会更加美好! 最后,祝大家生意兴隆,财源广进,万事如意! 附:1、《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139号令)摘要; 2、《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摘要; **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139号令)摘要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摘要 第十条建设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批准用地范围内作业; (二)按规定设置临时围墙,临街建筑工程应封闭施工; (三)破路施工应围遮,设置安全标志,并按规定时间和标准修复; (四)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必须按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卸放,建筑废水须经处理后排放; (五)工程竣工时必须拆除临时设施、清除物料并平整场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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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20 21:11:2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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