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网站首页 | 实用文书 | 免费论文 | 市场营销 | 武器大全 | 军事论坛 | | |
![]() |
|
| 您现在的位置: 范文宝典 >> 公文方案 >> 规则方案 >> 文章正文 |
| 罚款单使用管理办法 | ||
|
6、使用通用罚款单人员,在对任何违规、违章工作、质量事故及损害公司利益等 行为进行处理时,应当场或30分钟内开具通用罚款单,由被罚款人或部门负责人在所开通用罚款单上签名。如被罚款人在受到处罚时无理取闹,拒绝在罚款单上签名,由罚款人找其部门负责人,由其部门负责人组织调查处理,对事实清楚,仍不签名者,可将被罚款人立即停职,直到其签名为止(如属残疾人不会写字可按手印)。停职期间,按旷工处理。 7、使用特种罚款单或通用罚款单对相关部门或个人的罚款,均由被罚款部门负责 人或被罚款人在罚款时间24小时内持“被罚款人或部门联”和“财务会计联”到相关会计处以现金形式缴纳罚款。相关会计收到罚款时,首先核对是否超出24小时,如有超出,每超24小时加收一倍罚款(不足24小时按24小时计算,加罚倍数按最高3倍为限)。收款后,收款人在“被罚款人或部门联”上加盖“收讫”印章并返还给交款人。 8、每月月底(30日或31日),支领罚款单人员将已开始使用的整本罚款单送财务科,由财务科针对所开罚款单和交款情况进行审计,并对已审计的罚款单号做好标记,于次月2日前返还给支领人。如审计出有开单而未交罚款情况,由相关财务人员按罚款额每超24小时加罚一倍(不足24小时按24小时计算,加罚倍数按最高5倍为限。)书面计算出总额,并写出书面报告,经开单人签名证明后,找被罚款人相关部门最高负责人协助给予强制立即交款。如遇不交者,立即停职,停职期间按旷工处理。支领罚款单人员逾期不到财务部审核,须承担由此造成的罚款当月月底以后延时的罚款,并按工作失职罚款50元。已办理离厂手续,罚款未上交的,由开具罚款单人直接上交此罚款。 9、被罚款后离职的员工,只承担罚款原额,不予追究超时罚款。 10、如罚款单丢失或缺失,须由支领人按每份50元赔偿。 11、对不使用通用罚款单、特种罚款单私自罚款者,被财务部或其他部门发现的, 给予每人每次按私自罚款额的10倍处理。对违犯本规定以上各条款或处理失误的人员,每次或每处、每件罚款100元(有具体罚款规定的条款除外)。 《罚款单使用管理办法》来源于文秘114网,欢迎阅读罚款单使用管理办法。 罚款单使用管理办法 |
||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24 23:23:14 | ||
| 最新热点 | 最新推荐 | 相关文章 | ||
| 《借款单》 |
|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 友情链接 | 用户留言 | 管理登录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