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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暂借款管理办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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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益,减少资金占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管理范围第二条暂借款是指因特殊用途的临时性借款,包括: 1.差旅费借款; 2.零星购物借款; 3.其他临时性借款。 第三章借款程序(差旅费和临时性借款): 1.需借支差旅费时,应填写《借款单》,注明预借金额; 2.经各级主管审查、审核、批准,程序为 a.一万元以内:经办人申请部门经理审查确认主管副总或总监 审核 总经理批准。 b.一万元以上:经办人申请部门经理审查确认主管副总或总监 审核 董事长批准; 3.到财务部领款; 4.财务部以《借款单》为借款依据、报销差旅费审核依据。 第四条零星购物借款程序: 1.由采购部门作出书面采购计划; 2.经各级主管审查、审核、批准; 3.到财务部领款; 4.财务部以采购请款单为借款依据。 第五条一般零星购物借款限额为1000元,驾驶员、行政管理员可领取经核准的备 用金,核定标准由部门经理拟订,报总经理批准。 第六条对个人临时性借款: 1.一般不予借给,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借,有借款尚未还清者不得继借; 2.借款人填写《借款单》,注明个人用途; 3.经各级主管签批; 4.到财务部以《借款单》作为借款还款依据。 第七条个人借款一般不超过其一个月工资额,超过时须有公司担保人。 第八条暂借款可使用现金、支票或汇票支付,视不同情况和公司财务规定确定。对经常性 借款人员,经批准可办理商务信用卡。 第九条暂借款还款、报销期限: 1.对出差人员,在返回公司5天内报销差旅费; 2.对领用备用支票、汇票结算的采购,使用后2天内报销; 3.对领用备用金的部门、个人、定期(不定期)报销; 4.对个人借款,最长不超过2个月还款。 第十条借款人应按规定期限及时报销或还款。 第四章监督和处罚 第十一条借款人应严格按照借款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它用;否则,应按情节轻重追究 责任。 第十二条财务部门定期、不定期清理暂借款。对逾期未还、未报者,发送报销催办单通知 当事人;仍未改进者,扣除工资和采取其他措施。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财务部解释、修订,经总经理批准颁行。 撰稿:白水泉QQ:1630030 [1] 在百度搜索:《暂借款管理办法》 《暂借款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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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23 16:53:5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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