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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公证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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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ХХ字第ХХ号 兹证明出让方(或转让方)ХХХХ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ХХХХ与受让方ХХХХ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ХХ于Х年Х月Х日,在ХХ(签约地点或本公证处 ),在我的面前,签订了前面的《ХХХХ合同》。 经查,上述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合同上双方当事人的签字、印章属实;合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暂行条例》及《ХХХХ》(相应的法规、规章)的规定。 中国人民共和国ХХ省ХХ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ХХ年Х月Х日 注: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写明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住址; 2、如合同并非在公证员面前签订,证词中“在我的面前”一句不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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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12 20:37:4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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