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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婚公证书(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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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ХХ字第ХХ号 根据ХХ单位证明或经调查,兹证明ХХХ(男或女 ,ХХ年Х月Х日出生,现住ХХ国或香港、澳门)至ХХ年Х月Х日离境(或去香港、澳门)之日,在中国(或在中国内地)居住期间未曾登记结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ХХ省ХХ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ХХ年Х月Х日 注:本证明适用于当事人已离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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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12 20:37:4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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